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

from鄭赤炎教授:新聞自由的權利與責任

新聞自由的權利與責任


「自由」(Liberty)屬於哲學的範疇,不是科學的範疇;哲學講的是好與壞的概念,科學講的是對與錯的概念;前者屬主觀,後者屬客觀;前者是一種價值判斷,後者是一種事實判斷。既然是價值而又是主觀的判斷,而哲學又有各門各派的思想,因而存有不同的價值觀,從而引申出不同的好與壞的判斷。

更形複雜的是,好與壞的價值觀還延伸至道德和宗教的領域,不同宗教和不同道德,自古至今產生多少人類衝突,便是由於宗教信仰不同而無法彼此接受,便只好打個你死我活,所有宗教戰爭,至今在聯合國眼中仍是最危險的東西,沒法判斷誰好誰壞,只能叫大家別對他人的宗教信仰說三道四。
道德的問題也很複雜,不同民族和社會,均有不同的道德行為和好壞標準;不同道德觀的不同族群相處同一社會,像近代城市人口急劇上升而出現的種族衝突,正是源於彼此道德行為南轅北轍,無法彼此忍受的結果。
色情讀物 處理各異
「自由」既然屬於哲學領域的東西,不同的思想體系所主張的「自由」也就南轅北轍,無法咬弦,例如「個人主義」所講的「自由」,是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,主張的自由予個人有很大的發揮空間,只要個人的自由不損害他人利益,聽之任之可也;反之,「社群主義」主張的「自由」,卻以社群利益為本,任何個人或團體的行為若有損社群利益,便應受到制約

這兩種不同思想體系產生的自由主張,在東西方社會普遍存在,最顯著的例子可從色情報刊的處理手法看得一清二楚。西方裸體書刊泛濫,不封禁的主因出於個人主義思想,認為任何人均有選擇讀物的自由,任何成年人會懂得自己的利益好壞所在,個人的選擇是個人的行為,與他人無關,因此色情報刊照行可也。反之東方社會,像回教國家,便不許色情讀物發行,個人私下享受,也是違反宗教教義和宗教法的罪行。
說到這些「自由」差異的現象,筆者接下去要討論的是香港的「新聞自由」。
香港既是東西方價值交滙的地方,英國又是西方自由主義的發源地,香港又處於共產主義和自由主義兩個意識形態對立的刀口上,經過一個半世紀英國殖民政府統治後,這裏實踐的「新聞自由」本於自由主義思想,把個人利益凌駕於社群利益之上,便是司空見慣。
又以色情報刊為例,各種色情讀物成為媒體的「搖錢樹」,殖民地政府不理不睬,只要好好包裝,不讓青少年公開觀賞,便算合法;反之,內地無論是1949年前後的當政者,均承受不起這樣的公德責任。
至於政治新聞的處理,香港和大陸無論在國民政府之前或之後,也有很大差別。
以反政府的新聞和言論而言,香港與大陸無甚差別,港英政府時代,只要視某傳媒為反殖反帝而威脅政權安危,便會立刻封報抓人,這有大量歷史記錄為證,不贅。
大陸對此的處理一樣,一旦涉嫌危及政權安危的新聞和言論,都會封報抓人,由清代至民國至1949年之後,全不例外。
這種處理政治新聞和言論的手法,全球很「劃一」,只要以「危害公共安全」為由,聯合國的人權機構也只能以等閒態度視之,每個聯合國成員國均有自己一套法律,只要有「本身的公共安全」法律可依而限制新聞自由,聯合國也理不到,敵對國也只能在本國口誅筆伐抗議一番。
有損他人 便屬違法
正是體會到中港兩地的新聞自由有着不同的價值判斷,因此《基本法》說明香港維持自己的制度「五十年不變」時,也在第27條說明香港的出版、言論和新聞自由照行不變;即使有這一條文,香港的新聞自由在港英時代也不是毫無限制的。正如其他自由,就以英國的法律而言,都沒有犯法的自由,也沒有犯法的新聞自由。
犯不犯法,一個直截了當的判斷,便是「凡是新聞損害個人利益,便屬犯法」,儘管這種官司有辯駁空間,但這只是法律技術性的問題,不涉原則性問題;原則就是新聞自由不能包括可以冒犯他人利益的自由,而利益的解讀可以很廣,包括有形的物質損失,以及無形的名譽地位損失等等,而技術環節的答辯,也非天馬行空,任由胡扯。
這種破壞他人利益的新聞報道和言論,香港的傳媒可說是無日無之。九七主權回歸後,由於政治生態改變,社會變得兩極化,破壞他人利益的言論和新聞也日益惡化;尤其發生在公眾人物身上,更是嚴重。
這種問題並非不可循法律途徑處理,但是有關破壞他人利益的新聞和言論,就以破壞名譽的法律為例,賠償額仍然停在舊時代的生活標準,五十年代或戰前,罰款15萬元是非常可觀的數目,但到今天,打贏官司,頂多也只獲賠償15萬元,但律師費和庭費卻可能高達數百萬元以上,除非「受害人」很有錢,誰能打這麼豪華的官司!
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建國的新加坡,便已修正這種破壞個人名譽的法律,賠償額可以高達千萬坡元,有了這種賠額,傳媒誰敢不用盡專業知識好好調查真相,以免一旦錯報,便悔之已晚
可是香港的傳媒(包括報刊、電台、電視台)可以毫無顧忌,常以「揭發」、「醜化」、「批判」等手法處理報道,例如有名主播可在節目上以「揭發」他人陰私的口吻,說某位女教授女議員的博士學位是以「性交易」取得;又某大學的學生言論板竟可貼出大字報,呼籲同學「綁票」議員的兒女……。
類似這種新聞和言論,近年已泛濫成災,大家以為只要是政治運動,便可以讓新聞自由無限上綱,這是很危險的趨勢,對「公共安全」與「社會秩序」絕對有害。
幾年前一極化的激烈政治行為,現在已激發出了另一極與其對抗,誠如英諺說的:「你殺我的貓,我便殺你的狗」。這是極端政治的自然規律,如果不及時煞住這種惡性循環的「自由放任」,香港的新聞自由不但得不到自由發展的空間,最後還會「自毀長城」,與人無尤;世上哪有只有被人罵而沒有回罵的自由?如此彼此惡罵下去,而且在傳媒公開罵,最後不出事才怪。
《基本法》制訂第27條時,原以為香港已有足夠的法律維持新聞自由和新聞秩序,但想不到的是九七後的政治生態生變,變得政治是非鋪天蓋地而來,官員、政黨、中央、內地人事等等,統統成為新聞自由最愛炒作的對象,偏偏法律和執法卻沒有跟上這種失序的形勢,可以預見,在現有弱勢政府與立法會對立的情況下,任何涉及管制不法的新聞操作,都會面對早已積重難返的困境。
一個可行而又不必付出什麼政治代價的辦法,便是由新聞界自身主動出來維護自己的新聞自由,針對有損自由的新聞操作着手做起。須知道,最佳的新聞自由狀態,是自發自愛自我提高專業質素的自由,而非來自外界壓力而被迫非改不可的自由。
三個範疇 須予改造
要自動自覺做的話,起碼有三個問題須作改善:
一、提倡守法的新聞同業工作
這方面可做的工作很多,最省時省力的辦法是由新聞工作者協會開闢一個投訴管道,公開讓市民投訴由他們看到的、懷疑犯法的新聞報道和言論,經協會特設小組聽證或調查後,提點或忠告當事者,若兩次勸說仍冥頑不靈,可以解除會籍。業界聞風,便會明白煽情或歪曲的新聞報道將會得不償失,歪風自然改善。
二、提倡新聞道德操守
正如本港的大學商科課程,很少(甚至沒有)開設商業道德課程;同樣,本港的新聞資訊課程,很少甚或沒有開設新聞撰寫和報道的行為操守,這方面出現的缺德現象,一目了然,簡直是司空見慣,例如自設立場,惡己所惡,好己所好,作出不盡不實地撰寫新聞,這種情況已惡化到整個報社如自設立場去對待新聞與言論,簡直要不得!
此外還有歪曲、捏造、造謠等不道德行為。要整頓這種歪風,也可由業界或新聞學術界組織學術研討會,針對不道德的新聞報道設立專題研討會,同場還可邀請業界編採人員參加工作討論小組,並由上述所說的新聞工作者協會設立投訴管道,案例討論後,若有明顯而蓄意的不道德行為,應予警告,不聽勸告,也可以各種方法加以勸善或酌情懲處。
三、提倡新聞專業操守
在華文報業中,不少從業者沒有經過大專新聞和資訊科學的專科訓練,業界因為專業人才難找,只好因利乘便,只要是能寫的,便可聘為記者,之後成為編者,久而久之,為了省錢也就不求上進。觀察這方面的缺點,會發覺愈是缺少專業資歷的,便愈膽大妄為,相反,愈是專業出身的,便少有這類行為。
要提升這種專業水平,大可像師資訓練班那樣,要求有教育文憑者才能成為合格教師;同樣,也可由大學新聞資訊系開設新聞資訊訓練班,專為有意入行當記者的人開設專業文憑班,取得文憑者才能入行當記者,如果新聞記者協會主動要求,則善莫大焉!
如能做到上述三大改善工程,新聞自由便可有更大的提升空間,否則新聞自由沉淪,便不能自拔了。
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、華人學術網絡成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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